详细内容入下: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
2007年保障性住房房源基本情况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
骗取保障房最高罚三万
非户籍家庭也将享受保障房
旧城、城中村入保障房体系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傅大伟)深圳市政府在今年3月提出的2007年“十大民生实事”中,承诺将在年内提供6000套可用于出售和租赁的政策性住房。记者获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于12月25日发布通告,对6006套保障性住房租售的办法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7年深圳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142套,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廉租住房134套。
通告中最受关注的是对6006套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规定了明确的条件(详见新闻后的通告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作了严格规定。例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而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则是除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附件一:
[align=center]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align]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经市房屋委员会决定,我市将于2008年1月起,受理2007年提供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旨在兑现市政府2007年“十件民生实事”中的相关承诺,同时验证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其科学性、合理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可供房源
2007年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具体为:
经济适用住房3142套,其中市政府提供2872套,南山区政府提供131套,盐田区政府提供139套;
公共租赁住房2730套,其中市政府提供300套,福田区政府提供550套,罗湖区政府提供53套,南山区政府提供490套,宝安区政府提供669套,龙岗区政府提供668套;
廉租住房134套,其中市政府提供100套,盐田区政府提供34套。
具体房源情况和申请范围详见附件一。
二、申请办法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仍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6年至2007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
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户型在两房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受理
(一)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时间: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
(二)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应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二。
(三)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时间: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
(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领取方式:申请人可在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
五、选房办法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二)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三)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五)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具体选房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公布。
六、监督管理
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它事项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五年后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盐田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大芬油画村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画师、画工出租,可不受户籍和收入等条件限制),其售租办法由所在区政府另行公布。
(三)市政府提供的100套廉租住房、盐田区政府提供的34套廉租住房,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
(四)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我市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进行调整,即将原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80%补贴,调整为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全额补贴。廉租住房货币配租标准调整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五)市国土房产局、区建设(住宅)局、街道办事处的咨询电话和街道办事处的受理地点于2008年1月9日公布。
附件二:
[align=center]2007年保障性住房房源基本情况[/align]
2007年我市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共6006套。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共3142套。具体为:
(一) 市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罗湖、南山区的家庭出售:
桃源村三期,位于南山区龙珠大道南侧,住房2568套,建筑面积70至9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0月,基准售价4863元/平方米;
龙祥苑B栋,位于南山区龙珠大道与珠光路交汇处,住房204套,建筑面积70至9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售价4319元/平方米;
星海名城,位于南山区前海大道与深南大道交汇处,住房100套,建筑面积45至9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3月,基准售价:二期4611元/平方米,五期5264元/平方米,六期5480元/平方米;
(二) 南山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南山区的家庭出售:
康达苑,位于南山区南新路与桂庙路交叉口西南侧,住房131套,建筑面积62至10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1月,基准售价4704元/平方米;
(三) 盐田区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盐田区的家庭出售:
深大书香文苑,位于盐田区盐梅路与北山大道交汇处,住房103套,建筑面积75至95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5月,基准售价3958元/平方米;
蓝色海安居项目,位于沙头角梧桐路以北,住房36套,建筑面积35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售价3161元/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共2864套。具体为:
(一) 市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罗湖、南山区的家庭出租:
市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共300套,主要分布于布心花园、梅林三村、松坪村、天井湖、景贝北、桃源村、下步庙南区、景田南综合楼、梅山苑等项目,建筑面积主要为24至7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13-18元/平方米•月;
(二) 市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共100套,面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罗湖、南山区的低保家庭出租:
市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共100套,分布于梅林三村、梅林四村、梅林二村综合楼、松坪村综合楼、春笋楼等项目,建筑面积主要为30至49平方米,基准租金2.74元/平方米•月;
(三) 福田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福田区的家庭出租:
金地名津项目,位于福田区渔农村,住房550套,建筑面积35至47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4月,基准租金22元/平方米•月;
(四) 罗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罗湖区的家庭出租:
莲塘公共租赁住房,位于莲塘聚宝路195号宿舍楼,住房53套,建筑面积12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12元/平方米•月;
(五) 南山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南山区的家庭出租:
东明花园,位于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与大沙河交汇处,住房90套,建筑面积40至53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5月,基准租金18元/平方米•月;
雷公岭小区,位于南山区蛇口,住房45套,建筑面积38.5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2月,基准租金16元/平方米•月;
桃苑小区,位于南山大道与学府路交界处,住房165套,建筑面积29至32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2月,基准租金18元/平方米•月;
文光村公寓楼,位于西丽文光社区,住房190套,建筑面积24至44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2月,基准租金16元/平方米•月;
(六) 宝安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宝安区(含光明新区)的家庭出租:
西乡75区住宅楼,位于西乡街道75区宝安基督堂东侧,住房110套,建筑面积18至3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8元/平方米•月;
沙井福明楼、福耀楼,位于沙井街道新侨新村南岭路21号,住房220套,建筑面积25至3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8元/平方米•月;
龙华双拥厂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民治街道龙华第5工业区,住房89套,建筑面积20至51.2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8元/平方米•月;
松岗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松岗街道河滨北路与朗松路交界处,住房140套,建筑面积20至4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4.7元/平方米•月;
深圳市益宝兴商贸有限公司宿舍楼,位于观澜街道大和工业区,住房110套,建筑面积20至42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4.7元/平方米•月;
(七) 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申请人户籍为龙岗区的家庭出租:
大芬地块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布吉沿河路与布沙路交叉口南侧,住房200套,建筑面积约79至89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2月,基准租金8元/平方米•月;
龙城街道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住房105套,建筑面积25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4元/平方米•月;
布吉街道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社区,住房35套,建筑面积40至7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5元/平方米•月;
坪山街道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岗区坪山街道,住房60套,建筑面积35至45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3元/平方米•月;
(八) 龙岗区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定向大芬油画村画师、画工出租:
大芬村油画村项目,位于龙岗区布吉沿河路与布沙路交叉口,住房268套,建筑面积38.33至109.26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13元/平方米•月;
(九) 盐田区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全部面向盐田区低保户出租:
蓝色海安居项目,位于沙头角梧桐路以北,廉租住房34套,建筑面积20至50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2008年1月,基准租金2.74元/平方米•月。
注:房源情况以本次公布为准。单套住房的房号、具体售价和租金在选房前公布。
附件三:
[align=center]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材料[/align]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一)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 失业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失业证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四、 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6年至2007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五、 服役证明及在学证明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服役证明或在学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
六、 申请人或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
七、2006年至2007年的收入证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定的为准。
九、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
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证明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十、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正在租住政策性住房,须提供政策性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align=center]骗取保障房最高罚三万[/align]
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日前获市政府原则通过后,我市又一部关于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规也即将“面世”。记者日前从市法制办获悉,市国土与房产资源管理局起草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已完成草案稿并报市法制办审查。为促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市法制办目前正在其网站(http://fzj.sz.gov.cn/)上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广大市民可以于11月30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法制办反馈。
来函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市法制办(邮编:518032)
电子邮箱:defan75@sohu.com
●基本原则
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以售为辅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原则,我市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实行“八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产权管理、统一保障对象、统一配置、统一价格、统一合同,优先解决的是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住房保障的方式则是住房实物补贴和住房货币补贴并用,通过配置保障性住房提供住房实物补贴的,以出租为主,出售为辅。
●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
申请租购保障性住房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具备的条件同上述条件基本一样,不同的是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价值总额的标准换成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标准。
●住房来源
依法没收、可供居住的违建可用作保障性住房
在住房来源的问题上,《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主要由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同时也保留了一定弹性,提出通过下列几种途径归集的住房也可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建成后由市政府以一定价格收购的住房或者按照约定归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未出售或者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回购或收回的原微利房、安居房;政府以收购或置换方式取得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上可供居住的住房;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供居住的违法建筑;社会捐赠的住房以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政府可购部分商品房作保障性住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统一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门作为资产管理人统一分配和管理。政府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可以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数量,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由受让人在宗地内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归政府所有或者由政府收购。约定由政府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的该等数量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加百分之三利润的价格执行。
●住房价格的确定
保障性住房租售实行政府定价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由市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据了解,政府定价将综合以下因素确定: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以政府取得住房产权的成本计算;住房管理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收的税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住房的折旧;同一区域普通商品住宅的价格。
●住房保障的准入
每个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住房保障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住房保障的申请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十五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照受理申请公告的要求,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市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将在其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以及公共媒体上广泛公示,随后由多个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
500元以上的金银饰物要作为家庭财产申报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要申报的家庭所得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现有债权债务等至少十一项。必须申报的家庭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股票、债券等投资类的财产,购买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总计5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以及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出现“僧多粥少”的情况怎么办?《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此提出“轮候”制度,要求市主管部门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住房保障基本条件的申请家庭均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并按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轮候册上的轮候顺序配置住房保障。轮候册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住房保障轮候规则是:轮候家庭在同一年度进入轮候册的,根据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本市的时间进行计分并按照全体家庭成员的分数总和高低进行轮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优先轮候:(一)家庭成员中含患有一二级残疾,或者经市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经合法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的家庭;(二)家庭成员中含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户籍老人的家庭。
●住房的期限、复核和退出
家庭状况三年复核一次
搬进了保障性住房,并非就“一住永逸”了。在《条例》(征求意见稿)里,还制定了住房的期限、复核制度。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合同的期限为三年。承租家庭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经审查仍然符合条件的,按照最新公布的同类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价格续签三年合同。未申报或审查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迁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每三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现住房状况,接受审查,并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保留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处理决定。决定终止住房保障的,承购家庭应当按期迁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回购。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将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市政府规定。
违反规定或不再符合条件的要退出保障性住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市主管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计分制度,对于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和住房保障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扣分。所扣分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市主管部门有权终止住房保障合同,强制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被终止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成员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住房保障合同,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被终止住房保障的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其所承租的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轮候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法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罚一到三万元
对于在申请或轮候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住房保障的申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限制再次申请和罚款等措施。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过程中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或取消轮候资格,将其从轮候册中删除,并予以警告,申请家庭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住房保障,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收回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利息;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强制回购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缴纳居住期间的租金和利息;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和利息。申请家庭在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不得擅自互换、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
《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按期缴纳租金或购房款;在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对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除为满足正常的居住需求外,不得擅自添附、加工或者改变住房布局、结构和规划设计;不得擅自转让、互换、出租、转租、出借、抵押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等等。 (陈晓薇)
[align=center]非户籍家庭也将享受保障房[/align]
拟根据在深缴纳社保年限逐步纳入保障体系
深圳新闻网讯 在深非户籍家庭未来也能享受到住房保障。记者从昨天(20日)的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汇报会上获悉,非户籍家庭有望根据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时间,分年限逐步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有6万户?
据市国土房产局介绍,从9月17日开始,以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为限,全市开展了住房困难户籍家庭情况普查工作,初步统计结果显示,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约有6万户(含28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其中,夫妻均有深圳户籍的已婚家庭23000户,夫妻仅一方有深圳户籍的已婚家庭16000户,有深圳户籍且满28岁单身人士11000人,有深圳户籍的单亲家庭6300户。
对这个普查数字,林源昌等市人大代表提出疑问。他们认为,6万户家庭可能夸大了实际情况,而10万元的标准也定得太高。黄苏宁代表指出,从社区调查实际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导致统计数字偏大:父母有多套住房的;单位有集资房但政府没法查的;夫妻离婚后,房产转让给了小孩的;以及虚报的。因此,实际数字应该低一些。
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普查主要是摸个底,在实际分配保障性住房时,会有更加严格的条件和甄选。此次6006套住房的分配真正实行的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3252元的标准,这比10万元的调查标准低不少,预计明年分房时,这个标准也不会有太大浮动。
新建保障房部分专供非户籍
我市最近出台的政策,已经明确将非户籍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分年限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而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建设政策性住房770万平米、14万套,其中,经济适用房200万平米,2.6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570万平米,11.4万套。
14万套政策性住房,是不是全部提供给户籍家庭呢?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昨天表示,根据这次普查结果,剔除不准确因素,14万套住房中,基本保障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大约可能只需要5万套左右,剩下的9万套目前初步计划是约3万套用来解决外地引进人才的住房;3万套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公务员和职员,也就是毕业后工作不久的大学生;另外3万套解决非户籍人口低收入家庭。考虑以社保连续缴纳的年限作为主要标准,15年、10年甚至7年都有可能,具体要再做研究。
据了解,拟订中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将根据非户籍家庭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时间,分年限逐步纳入住房保障。
保障房建设不单靠政府
吕锐锋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单靠政府,必须吸纳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在这方面,政府有四方面考虑:
一是开发地铁上盖物业,目前已经安排了92万平米;二是老工业区转型后的改造,可以考虑通过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混建的方式,调动企业开发的积极性;三是在政府出让的商品房用地和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四是为工业园区配套的集体宿舍等享受了地价优惠的住房,也纳入14万套的范畴。
人大代表建议,今后在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上,应该更多建设租赁住房,同时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应该再严格一些,租房的条件则可以放得宽一些,使住房保障的目的真正达到。叶青代表还指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不应该纯粹考虑收入一个条件,而应该跟所在工作单位纳税等对社会的贡献挂钩。 (记者 周森)
[align=center]旧城、城中村入保障房体系[/align]
2007年 12月 25日 07:42 深圳新闻网
今日(22日)开始公示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草案(以下简称总规草案)进一步调整和提升了深圳的城市定位,明确了今后深圳的战略重点和发展方向。总规草案确定新的城市性质和定位是:深圳将建成创新型综合经济特区,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大都会。
新增住房1.2~1.5亿平方米
规划增加供应3000万平方米政策保障性住房
深圳新闻网讯 2020年我们住在哪里?政府会制定怎样的住房保障政策?在前阶段的总体规划修编公众咨询活动中,住房是市民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总规草案对分布在城市中心城区、轨道沿线地区、东部滨海地区、新城及其他地区等5种不同类型地区的居住用地,分别采取差异化的规划对策。到2020年,新增住房建筑面积1.2~1.5亿平方米,增加供应3000万平方米政策保障性住房。
总规草案指出,政府已充分考虑到要建立适应深圳城市人口结构特点的住房供应体系,合理确定城市住房需求总量。鼓励住房市场发展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减缓居住成本过快增长。同时还会发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5类地区住房差异化发展
总规草案提出,对分布在城市中心城区、轨道沿线地区、东部滨海地区、新城及其他地区等五种不同类型地区的居住用地,分别采取差异化的规划对策。
城市中心城区,以存量改造更新为主、增量开发建设为辅,适度提高密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供给。对旧居住区和城中村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轨道沿线地区,采取高密度开发,鼓励与其它适宜功能混合布局。优先提供面向中低阶层的普通商品住房。
东部滨海地区,即盐田区及大鹏湾沿线的葵涌、大鹏和南澳地区。控制居住用地规模,限制高密度高容积率开发,建设特色化滨海居住社区。
新城地区是中心城区以外重要的城市功能集聚地,满足本地区产业配套居住。
其他地区承担本地区就业岗位的居住职能,紧凑布局,集约利用土地。
居住用地达到234.9平方公里
总规草案提出,到2020年,居住用地达到234.9平方公里,其中从未利用土地中新增居住用地23~26平方公里,由存量建设用地的改造更新提供新增居住用地23~30平方公里。
2007-2020年间,我市规划新增住房建筑面积1.2~1.5亿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总规模达到3.7~4.0亿平方米。通过新建和回购存量社会住房等方式,增加供应3000万平方米政策保障性住房。
旧城、城中村入保障房体系
如何提供更多的政策性住房,总规草案也有策略。草案提出,在重要的城市中心地区,政府通过收回、回购和签订租约等形式,将位于城市更新地区的城市旧居住区和城中村等纳入政策保障性住房体系。
同时,结合组团中心及轨道沿线地区开发,适当配建政策保障性住房。在城市大型工业、物流园区的周边地区,通过政府建设面向产业的政策保障性住房,满足产业发展所需的居住配套。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薛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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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 12:51:11 回复该留言
不知道能坚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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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6 18:44:41 回复该留言
没想到这里还能看到这些信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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