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规划局获悉,《深圳市地名总体规划》(草案)从今日起公开展示。该总体规划从梳理和规范各类地名(包括道路桥梁名称、门牌号码、建筑物名称、公共空间名称等),消除无名重名现象,保护老地名等角度对全市的地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规范和整理。
为形成完整的地名系统,本次总体规划提出,将全市划分为418个街区,其中发展街区(尚未建成的区域)134个,建成街区284个。
关于地名命名的规范,总体规划提出应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全市范围内同类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此外,地名应该含义健康,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对于道路的命名,总体规划提出,要尽快解决有路无名、一路多名、一名多写和一名多地的现象,实现路名的规范化。同时,应尊重历史,尽最大可能保留现状路名,维护路名的稳定性,并尊重当地人民群众意愿和使用习惯。具体来说,遇到道路重名时,应优先保留高等级道路的名称;优先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的名称;优先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名称;优先保留更名成本较高的道路名称。
此外,总体规划提出,高速公路应以“高速公路”为通名;一级、二级、三级及四级公路应以“公路”作为通名;快速路和主干路均应以“大道”作为通名;次干路应以“路”为通名;支路可以“路”、“道”或“街”为通名。原则上,南北向及近南北向的以“路”为通名,东西向及近东西向的以“道”为通名。生活性支路可以“街”为通名;小区路可以“街”、“巷”或“里”等为通名。
该总体规划还对我市所有现状的轨道交通线、快速路、主干路、桥梁、隧道确定了官方标准名称。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的另一大特色是非常重视能传承历史文化传统的“老地名”的保护。规划提出,应传承及弘扬深圳的老地名,展示地名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特点,增强市民对深圳的归属感,提高城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塑造城市良好的形象。为此,规划提出,应重点保护如下91处老地名。它们分别是:
福田区:上步、岗厦、石厦、皇岗、上沙、下沙、巴登、车公庙、沙埔头
罗湖区:笋岗、泥岗、黄贝、湖贝、东门、蔡屋围、田贝、水贝、向西
南山区:大冲、南头、蛇口、粤海门、鲤鱼门、前海
盐田区:大梅沙、小梅沙、三洲田、沙头角
宝安区:茶树村、牛湾、铁岗、黄田、鹤洲、黄麻布、闸门头、怀德、德丰、碧头、朗下、塘下涌、蚝涌、马田、将石、东周、上其、玉律、茨田埔、根竹园、白鸽湖、君子布、上油松、龙塘、清湖、雪象
龙岗区:良安田、白泥坑、上木古、下木古、上芬、南岭、沙湾、上李朗、下李朗、回龙埔、余石岭、白沙堆、田寮、黄龙陂、上坝、老坑、龙田、浪尾、黄泥园、沙坜、西涌、桔钓沙、水头、杨梅坑、仙人石、秤头角、穿鼻岩、贵仔角、海柴角、洲仔头、赖氏洲、蟹岩、王母、高岭、红花岭、上企沙、下企沙。
该总体规划的公示日期截止到1月31日,市民可至市民中心B区一楼大厅、市规划局一楼展厅、市规划局官方网站等处了解规划详细内容,并可提出书面意见。
《深圳市地名总体规划》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实现地名的规范化、层次化及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城市规划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深圳市地名命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确定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城市公园和郊野公园等地理实体名称的相关活动和事项时,都应执行本规划。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和地名专项规划时,必须遵循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深圳市行政区的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保持一致,即为2007-2020年。
第五条 规划依据
本次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
(二)《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深圳市组团分区规划》、《深圳市空间信息统一基础网格技术指引》等规划成果;
(三)《深圳市地名志》(1986)深圳市地名普查资料汇编(1996)等地名资料;
(四)《新安县志》(嘉庆版)等城市历史资料;
(五)深圳市1:2000地形图(1965年版和1984年版)深圳行政区划图(1981年、1983年、1987年、1992年、2000年、2003年版)深圳市区街道地图集(2004年12月版)深圳城区图(2005年版)深圳市写真地图集(2002年版和2007年版)等地理资料。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规划对象与内容
地名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构建城市地名系统;
(二)明确地名的区块空间布局及其命名指引;
(三)划分区片,并梳理与系统化完善区片名称;
(四)梳理并规划轨道交通线、快速路、主干路、桥梁及隧道的名称;
(五)梳理并规划市、区级开敞空间的名称;
(六)确定老地名及历史地名的保护原则。
第七条 规划目标
通过地名的系统化、层次化、规范化和多元文化性的建设,形成简洁明了、易记好找、具有延续性和地方特色的国际化城市的地名体系。
(一)地名的规范性
构成形式规范。
除区片名称、门牌号、楼牌号、单元号和户室号外,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一地一名。
地名应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避免重名、同音。
全市范围内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名实相符。
地名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并且同类地名的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在空间位置、用词上应相互协调。
地名含义健康。
地名用词应含义健康,体现多元文化特色,但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或可能产生其它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易导致使公众混淆的字词命名地名;一般不以人名以及公众熟知的、有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地名命名。
采用规范汉字。
除门牌号、楼牌号、单元号、户室号可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地名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命名地名。
(二)地名的系统性与层次化
1、结合城市行政管理区划、城市功能空间分布及传统历史文化区片的发展变迁,在全市空间范围内,将各级各类地名以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关系位基础,按照面状、线状、点状等不同层面梳理并建立地名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形成层次分明的地名系统。
2、通过地名通名的层次体系的构建与规范,以及相关类型地名专名指位逻辑性的建立与明确,在各类地名中建立清晰的等级序列。
(三)地名的多元文化性
地名应反映城市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并重点体现城市文化的历史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八条 规划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
形成地名空间分布的规律,建立并整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之间地名之间的关系,形成易读易写、易记好找的地名。
(二)稳定性原则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从现状出发,尊重历史,保护地名的历史沿革和社会习惯等特性,以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
(三)整体性和层次化原则
兼顾不同层面和不同形状的各类地名,并形成层次清晰的地名体系。
(四)局部与整体相衔接的原则
以地名系统为整体,各类、各层面的地名的形式、历史文化含义应与整体相衔接。
(五)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协调的原则
新区地名应注重与老区地名的在层次体系、用字和文化特色上的协调。
(六)文化多元性和历史延续性原则
体现城市多元化的文化特色,与地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紧密结合,保护并延续地名的历史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三章 构建地名系统的规划策略
第九条 构建地名系统的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反映城市功能空间布局;
(二)面状、线状和点状地名有机结合,形成有序性的地名群体;
(三)与现状城市地名环境和谐一致,体现城市地名发展特点。
第十条 构建全市地名系统的要素
(一)面状要素地名
以城市行政区划为主,兼顾城市管理分区,形成行政区、街区两级的面状地名要素集合。
全市范围内按城市行政区划形成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等6个地名区块。
(二)线状要素地名
城市高速公路、公路、快速路、主干道、轨道交通线、城市绿廊、河流水系等名称是构成城市骨架的主要线状要素地名。
全市范围内公路及高等级城市道路要素主要包括:11条高速公路(均已命名)
40条快速路(33条已命名+7条未命名)322条主干道(60条已命名+262条未命名)等;轨道交通线路主要包括现状、在建和规划拟建的16条线路;以及现存使用得31条主要河流。
(三)点状要素地名
重要的城市点状地名要素主要包括市、区级广场、公园等开敞空间,以及港口、机场、火车站、立交桥、隧道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地名。
全市范围内点状地名要素主要包括46个开敞空间、1个机场、6个港区、2座铁路客运站、73座立交桥等地名。
第四章 地名空间布局指引
第十一条 地名空间布局的基本原则
(一)延续地方文化、历史和社会使用习惯;
(二)与城市功能、区域性人文地理环境相协调;
(三)区块布局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福田区地名布局指引
(一)应维持并进一步清晰、强化老地名区片格局,尽量保留老地名、挖掘具有特色的老地名并派生利用。尤其是在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时应坚持这一原则。该组团的老地名包括:上步、下步、沙尾、沙嘴、上沙、下沙、赤尾、岗厦、石厦、皇岗、沙埔头、巴登等;
(二)市民广场、中心区一带应尽量采用体现深圳地方特色和国际都市特征的词语;
(三)梅林、景田等区片内地名已形成一定规律的地区,应尽量延续其原有的地名特色;
(四)具体命名指引见附图12。
第十三条 罗湖区地名布局指引
(一)应维持并进一步清晰、强化老地名区片格局,尽量保留老地名、挖掘具有特色的老地名并派生利用。尤其是在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时应坚持这一原则。该组团的老地名包括:笋岗、泥岗、黄贝、湖贝、田贝、水贝、东门等;
(二)东门老街和深圳火车站一带是记载深圳历史的重要地方又是对外的窗口,地名采词需结合周边地名的规律,反映“老深圳”的特色;
(三)笋岗、莲塘等区片内地名已形成一定规律的地区,应尽量延续其原有的地名特色;
(四)具体命名指引见附图13。
第十四条 南山区地名布局指引
(一)老城区及老村落密集的地区,因原地名网络比较完备,新生地名或地名调整应尽量沿用当地老地名,保持原有地名特色。该组团的老地名包括:大冲、南头、蛇口、粤海门、鲤鱼门、前海、白石洲、茶光、留仙洞、麦地、南新、湾厦等;
(二)以深化南山历史文化和景观文化为主题,地名用词强化适宜的人居环境;
(三)旧城区(如南头古城)应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弘扬深圳独特传统文化,透射深厚的文化内涵;
(四)考虑西丽水库、长岭陂水库、羊台山、塘朗山等自然地理实体采词因素,并结合周围环境进行命名;
(五)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大学城所在地的地名采词应结合高新科技教育科研的功能,塑造高品质的地名环境;
(六)具体命名指引见附图14。
第十五条 盐田区地名布局指引
(一)结合大、小梅沙、梧桐山等自然景观因素,地名采词突出“背山面海”的主题;
(二)结合大梅沙古遗址,沙头角中英街等历史遗迹,充分利用历史人文资源,传承传统文化;
(三)盐田港后方陆域等老村落密集的地区,其新生地名或城中村改造地名调整时应在尽量保留老地名,派生利用老地名。该组团的老地名包括: 三洲田、沙头角、西禾树、朝阳围、坳背、鸿安围、洪都、恩上、叶屋、暗径西等;
(四)尽量选取文化意义浓厚,优雅、海洋特色鲜明的词语,突出该地区的旅游和居住功能;
(五)具体命名指引见附图15。
第十六条 宝安区地名布局指引
(一)老城区及老村落密集的地区,新生地名和地名调整应尽量沿用当地老地名,保持原有地名特色,侧重体现历史文化特征;
(二)永兴桥、曾氏大宗祠、新二古村落文物所在地区,应通过发掘其历史内涵演生地名,营造历史文化氛围;
(三)临近大型自然地理实体如铁岗水库、凤凰山、茅洲河等地区,地名采词应结合原有山体、水体的名称,选用能体现当地山清水秀特色的词语为地名命名;
(四)西部紧邻珠江口地区,地名采词应结合田园风光的环境特点,选用意境优美、朴素大方的词语,体现生态休闲、观光旅游等功能;
(五)具体命名指引见附图16。
第十七条 龙岗区地名布局指引
(一)老城区及老村落密集的地区,新生地名和地名调整应尽量沿用当地老地名,保持原有地名特色,侧重体现历史文化特征;
(二)充分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如大鹏所城、太坑烟墩、茂盛世居、西坑村古村落等历史人文资源,进行派生或演绎命名,以传承传统文化;
(三)地名采词应突出“山、海”、“生态”特征,结合滨海旅游的功能选择用词,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增强旅游吸引力;
(四)具体命名指引见附图17。
第五章 区片划分及命名规划
第十八条 划分及命名街区的目的
对城市建设地区划分规模适宜、边界清晰稳定的区片,并进行适当命名,以有利于形成简洁、高效的标准地址形式,提高社会生活中的指位准确性和效率。
第十九条 街区的分类
综合考虑现状城市建设情况和规划道路网密度,将街区分为“建成街区”和“发展街区”两类。
建成街区是指针对建设基本成熟稳定的城市建设地区所划分的街区。建成街区的现状道路网基本建成,城市功能相对明确。
发展街区是指发展前景和规划意向有待明确的街区,它一般具有现状城市建成区较少,且规划道路网密度较低的特点。在发展街区内,由于其不确定性,街区的范围存在着继续细分的可能性。随着城市建设的进程的推进,街区范围的边界和大小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细分。
第二十条 划分街区的原则
(一)街区划分的空间范围主要包括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现状建设地区。
(二)街区应主要依据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边界和自然地理实体(河流、山脉等)边界、《深圳市空间信息统一基础网格》、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功能组团边界,适当考虑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边界、社区居委会辖区边界、城市功能分区等因素等进行划分。
(三)街区的规模一般控制在1-3平方公里之间。
第二十一条 街区的命名原则
(一)街区的名称以汉字命名;
(二)街区应尊重居民意愿,结合当地历史、地理和人文特色,照顾居民原有使用习惯,尽量结合当地约定俗成的区片地命、老地名、历史地名等命名,以借用和派生等方式进行命名。
第二十二条 街区划分及命名方案
全市共划分街区418个,其中发展街区134个,建成街区284个(见附表1)。
(一)福田区包括竹子林南、竹子林北、新沙、竹园、香蜜湖、安托山东、安托山西、香梅、禾镰坑、福田保税区、益田、水围、沙咀沙尾、新洲、石厦、皇岗、福民、皇岗口岸、上沙下沙、车公庙、中心区南、岗厦、上步、福田村、滨河、农科、香园、景田南、华强北、通新岭、中心区北、农园、景田、园岭、莲花村、白沙岭、莲花山公园、景田北、体育中心、黄木岗、婆岭、八卦岭、梅京、下梅林、梅林一村、孖岭、上梅林、梅亭、莲花北、冬瓜岭、红树林保护区、笔架山公园、中心公园、田面等54个街区,其中12个发展街区,42个建成街区。
(二)罗湖区包括蔡屋围、人民南、文锦渡、北斗、罗芳、新秀、湖贝、红岭、东门、东湖、黄贝岭、木头龙、天井湖、田贝、翠竹、莲塘、泥岗、水贝、笋岗、洪湖公园、泰宁、东晓、布心、银湖、清水河、大望等26个街区,其中1个发展街区,25个建成街区。
(三)南山区包括东角头、海月、荔湾、海珠、粤海门、前海、高发、曙光、西丽、留仙洞、赤湾、蛇口、四海、妈湾、月亮湾、后海、红树湾、高新南、大新、星海名城、向南、登良、深圳大学、高新北、侨城景区、荔香、麻岭、马家龙、南头、大冲、华侨城、白石洲北、白石洲南、松坪山、龙珠、同乐、珠光、塘朗、九祥岭、留仙洞、大学城、福源、丽湖、白芒等44个街区,其中12个发展街区,32个建成街区。
(四)盐田区包括港口保税区、东港区、蕉窝、小梅沙、西禾树、沙头角、西港区、梧桐、中港区、三村吓、鸿安、朝阳、大梅沙等13个街区,其中5个发展街区,8个建成街区。
(五)宝安区包括海旺、海裕、上合、碧海湾、大铲湾、麻眉山、铁岗、麻虾场、甲田岗、麒麟头、宝安机场、黄田、新和、安乐、甲岸、径贝、翻身、洪浪、劳动、灶下、西乡、流塘、庄边、上川、凤凰岗、固戍、臣田、桃源、钟屋、草围、鹤洲、后瑞、兴围、九围、下十围、黄麻布、怀德、龙腾、乌石岗、虎背山、骆埔、虾山涌、公益涌、和一、民主、芙蓉尾、新桥、燕川、桥头、和平、凤凰、塘尾、玻璃围、万丰南、龙翔、洪田、大王山、博岗、马鞍山、黄埔、万丰北、上寮、南岗、坣岗、沙头、上南、沙一、沙二、新二、衙边、沙四、沙三、谭头、后亭、东方、大田洋、共和、步涌、花果山、朗下、楼岗、下山门、山尾、松岗、江边、碧头、沙埔、洪桥头、塘下涌、罗田、上屋、上下排、水田、石龙、玉律、长圳、龙湾、田寮、甲子塘、上其、塘家、光明、碧眼、东周、上山门、楼村、圳美、新羌、李松朗、塘头、应人石、罗租、石岩、官田、黎光、塘尾、东坑、下石家、将石、马山头、公明、上村、下村、西田、雅宝、花城、上塘、清湖、赖屋山、羌头、樟坑径、竹村、石凹、横坑、大布巷、大布头、松元、悦兴、企坪、樟阁、库坑、黎光、樟坑、白石龙、民治、银泉、油松、龙胜、伍屋、油福、禾坪岗、郭吓、华富、华昌、三合、龙苑、瓦窑排、玉石、玉翠、横朗、浪口、竹园、茜坑、君子布、牛湖等165个街区,其中58个发展街区,107个建成街区。
(六)龙岗区包括五和、坂田、黄君山、百草园、雪象、龙船坑、象角塘、岗头、新河、杨美、水径、三联、埔厦、甘坑、下李朗、上李朗、大福新、何屋、罗岗、布吉、南岭、樟树布、西坑、石芽岭、安良、丹竹头、沙湾、六约、永湖、南塘、大康、白泥坑、良安田、四联、坳背、荷坳南、木古、鹅公岭、后园、松元、新南、辅城坳、山厦、龙口、南约、宝龙、黄阁坑、沙背坜、桥背、回龙埔、五联、嶂背、荷坳北、爱联、余石岭、圳埔、新布、福园、大埔、竹湾、龙潭、新屋、洪围、后福、盛平、低山、新生、龙西、木松坑、坪东、坪地、坪西、吉坑、南塘围、汤坑、江岭、新联、罗谷、石湖、老坑、竹坑、坑梓、卢屋、金沙、龙田、沙田、沙坜、碧岭、牛角龙、谷仓吓、浪尾、南布、大万、大古岭、秀新、西涌、东涌、新大、东渔、下沙、水头、布新、官湖、溪涌、土洋、葵新、坝光、大鹏所城、南隆、水头沙、王母、大亚湾核电站、葵涌、高源、葵丰、三溪等116个街区,其中46个发展街区,70个建成街区。
第六章 公路、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规划
第二十三条 规划对象
(一)没有标准地名的现状高速公路、公路、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没有标准地名的现状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线;
(三)没有标准地名的现状机场、港口、港区、铁路场站及客运枢纽;
(四)规划将建的高速公路、公路、快速路及主干道。
(五)规划将建的桥梁、隧道和轨道交通线;
(六)规划将建的港区、铁路场站及客运枢纽。
第二十四条 道路名称的规划原则
(一)解决有路无名、一路多名、一名多写和一名多地的现象,实现路名的规范化;
(二))规范路名的通名体系,实现路名的层次化;
(三)一个街区内的路名尽量体现系统性;
(四)尊重历史,尽最大可能保留现状路名,维护路名的稳定性;
(五)路名好找易记、简洁明了,体现地方特点,方便社会使用;
(六)尊重当地人民群众意愿和使用习惯;
(七)新、老路名保持和谐。
第二十五条 道路分段命名的一般原则
1)道路的建设时序不同,道路断面、红线宽度和建设规格上存在差别等可予以分段命名;
2)分段命名不宜过于频繁,应该控制一定的道路名称密度;
3)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时序、路口形式和长度等因素;
4)进行分段命名的道路不宜过短。
第二十六条 道路分段命名的具体原则
1)道路断面形式一致且走向基本相同的一条连续道路,一般以同一名称命名。但下列情形除外:如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的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主要道路交叉口为界进行分段命名;或低等级道路与高等级道路相交,致使道路断面或路口形式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明显分界点为界,对该低等级道路分段命名。
2)道路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宜采用的命名方式如表6-1所示。
形状 命名方式
L形道路 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公里以内的,采用同一名称进行命名;发生走向变化的道路长度在0.5公里以上的,宜分别进行命名
曲线型道路 具有两处及以上弯曲点、整体上呈曲线状的连续道路,总长度在3公里以内的,宜以同一名称进行命名;总长度在3公里以上的,宜以显著的弯曲点为界,对超过0.5公里以上的路段分别命名。
Y形道路,取其中较为连贯的道路一起进行命名,其它道路分别命名。
第二十七条 道路通名的命名指引
1)高速公路应以“高速公路”为通名;一级、二级、三级及四级公路应以“公路”作为通名;
2)快速路和主干路均应以“大道”作为通名;
3)次干路应以“路”为通名;
4)支路可以“路”、“道”或“街”为通名。原则上,南北向及近南北向的以“路”为通名,东西向及近东西向的以“道”为通名。生活性支路可以“街”为通名;
5)小区路可以“街”、“巷”或“里”等为通名;
6)辅道应以“辅道”为通名。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专名的命名指引
1)适应地名环境特征命名。当一些需命名道路所在的区片的道路名称,已经形成了规律或特色,这些道路的命名一般也延续这种规律和特色。
2)以当地老地名命名。借助当地的老地名派生需命名道路的名称。
3)以附近公共设施或标志性建筑物命名。如需命名道路上有大型公共设施或标志性建筑物,可以考虑用该大型公共设施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对一般的公共设施,其名称不宜直接作为无名路的名称,但可以考虑道路名称与公共设施用相同的专名。
4)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环境。根据道路所在地理位置,环境特色,采用描述的方式命名。
5)来源于相关的古诗词、著作。从古代的诗词著作中选用合适的字词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要注意所选诗词或著作要与无名路所在街区有关联。
6)以街区名称加序号或街区名称与其它字组合。
第二十九条 道路重名调整的原则
(一)优先保留高等级道路的名称、;
(二)当重名道路的等级相当时,适用下列原则:
1)优先保留等级高的道路名称;
2)优先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的名称;
3)优先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名称;
4)优先保留更改成本较高的道路名称。
第三十条 道路重名处理方法
1)对于重名的地名,只能保留一处地理实体使用原地名。
2)更名可采取在专名中增加区片地名或表示方位、大小、形状、颜色等性状的字词的方式,也可启用古名、别名、雅名、曾用名等,或重新命名。
第三十一条 立交桥名称的规划原则
1)两条道路相交的,应以两条相交道路专名连缀形成立交桥专名,并统一东西向及近东西向道路专名在前,南北向及近南北向道路专名在后;
2)两条以上道路相交的,可选用附近或所在区片地名作为立交桥专名。
第三十二条 轨道线路名称规划原则
1)轨道交通线应以“线”作为通名,以汉字命名专名。
2)专名一般选用两个汉字,名称应体现较强的方向性和识别性;
3)专名采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以主要的起点或终点的地名命名线路名(但如起点或终点为接驳站,则不采用该种方式);(2)起点站或终点站区片名称各取一字命名;(3)起始的行政区名各取一字(如连接这两个区的有两条干线,则不采用该种方式);(4)以所经主要道路命名。
第三十三条 命名方案
1、主干道以上道路命名方案一览表,见附表3
2、立交桥命名方案一览表,见附表5
3、轨道线路命名方案一览表,见附表6
4、隧道名称梳理一览表,见附表7
第七章 开敞空间名称规划
第三十五条 规划对象
本章中所指的开敞空间主要包括市级城市公园、市级广场。其它类型开敞空间的名称问题将在专项规划中解决。
1、深圳市现状的市级城市公园、市级广场中需要命名及更名的;
2、《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需要命名的市级城市公园、市级广场;
第三十六条 城市广场公园名称规划原则
1)城市广场以“广场”为通名;
2)公园、公共绿地可以“公园”、“园”、“林”等为通名;
3)动物园、植物园分别以“动物园”、“植物园”为通名;
第三十七条 规划方案
市级城市公园名称方案见附表8。
第八章 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第三十八条 保护目标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标是传承及弘扬深圳的老地名,展示地名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特点,增强市民对深圳的归属感,提高城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塑造城市良好的形象。
第三十九条 保护原则
1、保证老地名稳定性
对不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的老地名,必须保证其稳定性,不得更改。如果经过论证,某个老地名确实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如读音有歧义的地名,这样的地名是应该更改。保证老地名稳定性,能不改的就不改,是保护老地名的首要原则。
2、以“用”为主,以“记”为辅,多种形式相结合。
老地名的保护需要尽量使用老地名,实在不能用的老地名应该记录在册,只有这样才能最大范围的保护老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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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保护对象
1、全市范围内形成于解放前的地名
根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广东舆地全图》、1866年《新安县全图》和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新安县志》(由舒懋官主修),老地名和历史地名主要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居民点地名两类(见附表9)。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主要包括:珠岗头、装满岗、笋岗、黄贝岭、梧桐山、横排岭、田头岭、枫树山、牛绳岭、大鹏山、赤湾山、讲古岭、凤凰岩、大王山、乌石岩、禾鹄岭、阳台山、黎屋山、白花洞山、狮头岭、阿婆峰、莲花径、大涌水、革田小水、永平河、茅洲水、东涌、西涌、鹅公湾、沙鱼涌、零丁岛、梧桐山、阳台山、梧桐山、阳台山、南山、大茅山、参里山、羊凹山、大钟山、角山、太平障山、校杯山、大鹏山、董公岭、南头海、后海、塘头下河、滘水、大沙河、南头河、西乡河、茅洲河、碧头河、大合水河、担竿洲、白鹤洲、勒马洲、蛟洲、大伞洲、小伞洲、平洲、矾石、孖洲、马鞍洲、龙穴洲、七娘滩、甘溪涌、绿橘潭、流水响潭、沙桥嘴、新桥河、黄莆涌等。
居民点地名主要包括:新安、下梅林、龙岗、盐田、大梅沙、小梅沙、溪涌、南澳、大鹏城、横岗墟、叠福、沙鱼涌、坝岗墟、葵涌墟、牌楼市、南头旧市、南头中市、南头新市、西乡大庙前市、茅洲新市、茅洲旧市、和平墟、白灰洛、周家村墟、蛋家蓢墟、沙井墟、云林墟、升平墟、清平墟、新墟、白龙冈墟黄松冈墟、桥头墟、碧头墟、福永墟、下步墟、月冈屯墟、深圳墟、清湖墟、平湖墟、永丰墟、塘头下新墟、葵涌墟、盐田墟、清溪墟、王母墟、长洲墟、碧洲墟、大鹏城西门街市、乌石岩墟等。
2、其它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地名
主要指深圳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见附表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大鹏所城。
广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包括:曾氏大宗祠、南头古城垣、黄默堂墓、元勋旧址中英街界碑、茂盛世居、鹤湖新居、龙田世居、大万世居、东纵司令部旧址等。
深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包括:永兴桥、文塔、文昌阁、绮云书室、黄氏宗祠、汪刘二公祠、陈郁故居、赤湾烟墩、赤湾天后宫、宋少帝陵、赤湾左炮台、黄思铭公世祠、深圳革命烈士纪念碑、省港罢工接待站旧址、东江抗日游击指挥部旧址、沙头角中英街、沙栏吓村天后宫、吴氏宗祠、大梅沙古遗址、文武帝宫、东纵“前进报社”市级旧址、赖恩爵将军墓、赖太母墓、刘起龙将军墓、东山寺石牌坊、大坑烟墩等。
3、以上述老地名和历史地名位基础,结合社会使用习惯,需重点保护利用的老地名,按行政区分布主要如下:
表8-1:按行政区保护老地名一览表
行政区-需重点保护的老地名
福田区-上步、岗厦、石厦、皇岗、上沙、下沙、巴登、车公庙、沙埔头
罗湖区-笋岗、泥岗、黄贝、湖贝、东门、蔡屋围、田贝、水贝、向西
南山区-大冲、南头、蛇口、粤海门、鲤鱼门、前海
盐田区-大梅沙、小梅沙、三洲田、沙头角
宝安区-茶树村、牛湾、铁岗、黄田、鹤洲、黄麻布、闸门头、怀德、德丰、碧头、朗下、塘下涌、蚝涌、马田、将石、东周、上其、玉律、茨田埔、根竹园、白鸽湖、君子布、上油松、龙塘、清湖、雪象
龙岗区-良安田、白泥坑、上木古、下木古、上芬、南岭、沙湾、上李朗、下李朗、回龙埔、余石岭、白沙堆、田寮、黄龙陂、上坝、老坑、龙田、浪尾、黄泥园、沙坜、西涌、桔钓沙、水头、杨梅坑、仙人石、秤头角、穿鼻岩、贵仔角、海柴角、洲仔头、赖氏洲、蟹岩、王母、高岭、红花岭、上企沙、下企沙
第四十一条 保护内容
1、地名的书写形式和普通话读音、广东话读音及来源方言的读音;
2、地名指位的地域(或地理实体)的专有性和稳定性。
第四十二条 保护对策
1、尽快对老地名进行普查,并建立老地名档案
地名管理部门应开展专门的老地名研究工作,对深圳的老地名进行调查摸底、逐条梳理,并广泛收集有关史料典籍和档案资料,开展详实细致的考证和研究工作,界定确需保护的老地名的范围和数目,然后让这些老地名标准化。
2、谨慎处理老地名的撤销或合并
从保持地名稳定性、保护并弘扬地名文化的角度出发,对老地名的撤销或合并应该持谨慎的态度,并应开展广泛的公众咨询,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3、对老地名的派生利用进行系统研究,提出指引
将那些有历史及社会文化意义的老地名重新启用或派生到与之相关联的其它人文地理实体上,使这些老地名通过广泛的社会使用而得到保留于传承。
对老地名的派生利用进行系统研究,提出指引,使老地名地遵循地名地命名规则,合理、系统地进行派生利用。
4、加强老地名相关标识的建设
对受保护的地名实施地理标识工程,全面、广泛树立受保护地名的地理标志向社会展示。
地理标识工程包括对现仍沿用的古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老地名设立彰显性的地理标识,还包括对曾经长期使用、但后来消失了的古地名。
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地名、产生年代、名称出典和含义、曾使用的其他名称(对已经消失但有彰显价值的地名,还应有消失的原因和年代)。
5、加强市民对老地名的认识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结合必要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公众参与活动,并配合以城市历史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加强社会公众对老地名及其所反映的城市历史文化的深入了解,真正接受、主动保护利用老地名。
第四十三条 近期工作
1、尽快开展全市老地名(历史地名)普查,使老地名标准化和标识化
对全市的老地名作深入的普查,并且确定需标准化的老地名的名单,统一进行标准化的处理。并且对标准化后的老地名和不再使用的历史地名在其指代的地理位置或地理实体分别进行不同的标识。在此阶段,应优先对《深圳市紫线规划》中的市级及以上等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地名的标识。
2、通过区片划分,派生利用老地名和历史地名
结合区片划分命名的工作,尊重当地使用习惯,派生利用当地老地名,尽快使一批常用老地名的指代范围明确下来,并使地名标准化。
第四十四条 远期工作
需要对老地名进行系统的保护性研究,结合深圳“文化立市”战略的实施,突显深圳文化特色,为进一步保护利用老地名提出指引。
第九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推进下层次的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本次地名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本规划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加强各区的地名分区规划和地名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由地名总体规划、地名分区规划到详细规划这三个层次的地名规划体系,具体指导实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贯彻执行地名规划的规章制度
科学地名网络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一些非政府组织,涉及城市建设投资的各个方面,需要有关各方共同遵守本规划的各项原则和规定,才能使制定的地名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建立贯彻执行地名规划的规章制度十分必要,应尽快编制出台相关的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要求行政管理、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与地名相关事项时,严格遵守规划的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
地名标志是社会文明和城市服务体系水准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地名管理成果并全方位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措施,也是标准地名提供社会使用最直观、实用的重要途径。
地名标志的规格和形式,凡国家和省已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制作;国家或省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对地名标志的质料、形式、色彩、规格等做出规定。新的地名正式产生后,要尽快设置地名标志。在对老地名或历史地名的保护方面,此举也尤为重要。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即时地名信息系统
建立即时地名信息系统,是加强日常地名管理,贯彻实施地名规划最科学、快捷的手段,是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透明度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可为规划方案的调整、续编,提供资料依据和基础准备。
第四十九条 重视地名档案的管理
地名档案是地名规划及其实施、提供地名社会咨询服务、建立与更新地名信息系统的重要物质基础。地名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关系地名工作的全局。加强地名档案的管理应成为日常地名工作中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
第五十条 加强地名宣传和社会服务意识
加强地名标准化的宣传,加强对社会使用地名的监督、检查,提高地名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管理的权威性,是推进地名标准化的基本方法。
1、加强对地名法规、规划、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政府各部门和市民对地名的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
2、提高地名工作的透明度,使公众由关心到知情,进而支持、配合地名管理工作。
3、根据地名大量新增与频繁变动实际,适时编纂、出版地名录、地名志;每年编辑、出版地名命名(更名)的统计年鉴(或光盘),及时提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划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专名是指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
2、通名是指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
3、地名系统是指以达到为使用者提供高效、便捷寻访方式为目的,因循人的记忆和意向习惯,依城市地籍、规划、建设管理为基础,通过一定的社会通行方式建立起来的地名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五十二条 批准实施
本规划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五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附表1:街区划分及名称方案一览表
附表2:主干道以上道路现状批准名称一览表
附表3:主干道以上道路命名方案一览表
第六章 公路、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规划
附表4:立交桥现状批准名称一览表
附表5:立交桥命名方案一览表
附表6:轨道线路命名方案一览表
附表7:隧道名称梳理一览表
附表8:市级城市公园命名方案一览表
附表9:历史资料记载老地名一览表
附表10: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图纸目录
01-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现状图
02-道路名称现状图
03-立交桥隧道名称现状图
04-交通设施名称现状图
05-开敞空间名称现状图
06-街区划分规划图
07-道路名称规划图
08-交通设施名称规划图
09-轨道线路名称规划图
10-开敞空间名称规划图
11-地名命名分区指引图
12-福田区地名命名分区指引图
13-罗湖区地名命名分区指引图
14-南山区地名命名分区指引图
15-盐田区地名命名分区指引图
16-宝安区地名命名分区指引图
17-龙岗区地名命名分区指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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